給排水管道工程
時間: 2016-09-19 11:04:58 點擊量:975
給排水管道工程是輸送和分配工業給水和生活飲用水及收集、輸送和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渠)道系統工程。
給排水管道工程是給排水系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整個給排水系統起著重要作用,它包括管(渠)道系統本身及管(渠)道系統上的各種構筑物工程(如泵站、蓄水池、管橋、閘門井、污水檢查井、雨水口等)。其工程投資占給排水系統工程總投資的大部分。
城市給排水管道施工
這里我們主要講述城市給排水管道施工中的兩種施工安裝方法,一種是管道開槽施工的方法,一種是不開槽的施工方法頂管法。不開槽施工主要用于穿越鐵路、公路、河流、建筑物等情況或管道埋深較大的場合。
掌握開槽埋管施工技術要求
一、溝槽開挖
1、溝槽開挖深度較大時,人工開挖每層深度不超過2米。
2、人工挖土時,基坑兩側堆土高度不能超過1.5米,距槽口邊緣不小于規范規定。
3.采用吊車下管時,可在一側堆土,另一側為吊車行駛路線,不得堆土;
4.機械挖槽時,應在設計槽底高程以上保留**余量(不小于200mm),避免超挖,余量由人工清挖。
5.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閘閥、雨水口、測量標志以及各種地下管道井蓋,且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6. 挖土機械應距離高壓線有**的安全距離,距電纜1.0m處,嚴禁開挖
二、溝槽支撐與拆除
(一)支撐類型及適用范圍
支撐類型有橫撐、豎撐、板樁撐。
(二)施工要求
1.支撐應隨著挖土的加深及時安裝,在軟土或其他不穩定土層中,開始支撐的溝槽開挖深度不得超過1.0m,以后開挖與支撐交替進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為0.4~0.8m;
2.撐板安裝應與溝槽槽壁緊貼,當有空隙時應填實。
3.支撐的拆除應與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進行,且在拆除后及時回填夯(壓)實;
4.采用排水溝的溝槽,應從兩座相鄰排水井的分水嶺向兩端延伸拆除;
5.多層支撐的溝槽,應待下層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層的支撐;
三、施工排水、降水
施工排水、降水的目的:一是防止溝槽開挖過程中地面水流人槽中,造成槽壁塌方;二是開挖溝槽前,使地下水降低至溝槽以下。
施工中常用的方法有:明溝排水法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法。
(一)基坑(槽)內明溝排水
程序:開挖基坑至接近地下水位時,在適當位置設置集水井并安裝水泵,然后在基坑四周開挖臨時排水溝,使地下水經排水溝匯集到集水井并由水泵排出。
排水溝底要始終保持比土基面低不小于0.3m。排水溝應以3%一5%的坡度坡向集水井。挖土順序應從集水井、排水溝處逐漸向遠處挖掘,使基坑(槽)開挖面始終不被水浸泡。
(二)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方法可分為輕型井點、噴射井點、深井泵井點、電滲井點等。
輕型井點降水
1.輕型井點系統的組成
輕型井點系統由井點濾管、直管、彎聯管、總管和抽水設備組成。
2.輕型井點系統的布置
一般情況下,當降水深度<5m,基坑(槽)寬度<6m時,井點布置采用單排線狀。
當基坑(槽)寬度>6m,或土質不良,滲透系數大時,宜采用雙排線狀布置。
當基坑面積較大時,可將井點管沿基坑周邊布置成封閉環狀。
井點管應布置在基坑(槽)上口邊緣外1.0~1.5m。
四、管道基礎 管道基礎由地基、基礎和管座三部分組成。
(二)管道基礎施工要求
1.鋪筑管道基礎墊層前,應復核基礎底的土基標高、寬度和平整度。
2.地基不穩定或有流砂現象等,應采取措施加固后才能鋪筑碎石墊層。
3,槽深超過2m,基礎澆筑時,必須采用串筒或滑槽來傾倒混凝土,以防混凝土發生離析現象。
(三)澆筑混凝土管座的規定
1.管座模板可一次或兩次支設,每次支設高度應略高于混凝土的澆注高度。
3.采用墊塊法一次澆筑管座時,必須先從一側灌注混凝土,當對側的混凝土與灌注一側混凝土高度相同時,兩側再同時澆筑,并保持兩側混凝土高度一致。
4.管座基礎留變形縫時,縫的位置應與柔性接口相一致。
五、管道安裝
管道安裝有4道工序:下管、穩管、接口施工、質量檢查。
管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時宜自下游開始,承口朝向施工前進的方向。
2.合槽施工時,應先安裝埋設較深的管道。世紀星介紹當回填土高程與鄰近管道基礎高程相同時再安裝相鄰管道。
3.水泥砂漿抹帶接口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六、閉水試驗
閉水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閉水試驗應在管道填土前進行。
2.閉水試驗應在管道灌滿水后24h后再進行。
3.閉水試驗的水位,應為試驗段上游管道內頂以上2m。如上游管內頂至檢查口的高度小于2m時,閉水試驗水位可至井口為止。
4.對滲水量的測定時間不少于30min。
七、溝槽回填
1.溝槽回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井點降低地下水位時,其動水位應保持在槽底以下不小于0.5m。
2.回填土或其他材料填入槽內時不得損傷管道及其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兩側和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的回填材料,應由管槽兩側對稱運人槽內,不得直接扔在管道上?;靥钇渌课粫r應均勻運入槽內,不得集中推入;
(2)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應在運人槽內前拌合均勻,不得集中推人。
3.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壓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回填壓(夯)實應逐層進行,且不得損傷管道;
(2)管道兩側和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應采用輕夯壓實,管道兩側壓實面的高差不應超過300mm;
(3)同一溝槽內有雙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礎底面的高程不同時應先回填基礎較低的溝槽。
(4)分段回填壓實時,相鄰的接茬應呈階梯形。
(5)采用壓路機時碾壓的重疊寬度不得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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